返修、退运中的一般贸易进口
货物返修、退运的一般贸易进口的方式风味两种:一般贸易返修、退运进口、包税进口。不同的进口方式适应与不同的货品,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来具体介绍两种进口方式所需要具备的不同条件。
一般贸易返修、退运进口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货物出口时按照正常的报关报检程序出口,那么返修、退运时就可以按照一般贸易进口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退运、返修的方式又分为三种情况:
情况一、已办理退税,退关退货的处理
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发生相关退关退货后,出口企业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缴已退(免)的税款,如果退运的货物已经申报办理退税的,并分别依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如出口企业将退关退运货物加工整理,更换相同规格型号的货物重新出口,或将退运货物退给供货企业不再出口的,出口企业应持有关凭证其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及“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以简称“证明单”),出口企业或供货企业凭证明单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二)出口企业将退关退运的货物转为内销的,应持有关凭证到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转内销证明单”,作为其内销时进项抵扣凭证。
情况二、已申报、未办理退税、退关退货的处理
出口企业将购进货物的专用(抵扣联)报关给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后,货物发生退货而转作内销或部分内销的,企业须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其应退税款在退税总额中予以扣除或比照已税税务补交税款(已申报资料正常办理退税)。同时,外贸出口企业还应填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章后,作为内销时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企业申报的专用(税款抵扣联)留存税机关。
情况三、未申报退税,退关退货的处理
对出口企业尚未申报退税却已发生退关退货并转作内销的,由于有关原始单据在企业,由出口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原始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书面申请报告及原始单据上签注“未办理退税证明
相对于一般贸易进口的方式保税进口就比较简单,方便。如果不是用自己的公司的抬头报关报检出口,就只能通过方法二的包税进口由香港中转进口回大陆,手续简单。仅需提供装箱单、发票即可。但是弊端是目前不是所有的货物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例如:机器,设备等大件的电子产品暂时不适用此种方式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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