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证产品备案误区
原产地证书具有享受国际贸易中关税优惠待遇的作用。因此,它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就显得尤为重要。签证人员为判定原产地申报的真实与否,通常会对生产企业申报的产品信息进行实地签证调查。而产品电子备案工作就是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针对原材料成分相同、生产工艺、加工工序相同的一类产品进行一次性调查、一次性认定产品成本明细,实现全国电子信息共享,便利企业签证的优惠措施。但是,在进行产品备案调查的实际工作中,笔者却发现一些申请企业存在以下误区。
误区一:对申请原产地证产品备案的主体单位的理解存在误区。一些企业认为只要是产品的出口方都可以进行产品备案的申请。殊不知虽然原产地综合服务平台上对产品预审的申请没有设置,所有原产地证备案企业均可以在系统录入信息,进行申请,但在实际工作中,只有生产企业向属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对所生产的产品备案申请才是可以执行并有意义的。贸易公司本身并不能展现产品生产、加工的全流程以及对原材料及零部件的真实情况。因此,并不具备申请原产地证产品备案的条件。还有一些企业在购买产品之后只是对最终产品进行了简单的包装更换,从事了实际出货的工作,就申请进行产品的电子备案,这与贸易公司申请产品备案的认定情况相同,都不能作为产品备案的主体单位。
误区二:对原产地价值成分的判定存在误区。一些企业认为从国内收购的原材料和零配件就必定属于国产原料。其实在签证人员的调查工作中,会对申报产品备案的所有原材料和零配件进行原料追溯,从购买发票,包装、标志等方面认真判断其原产地成分,确保最终原产成分的真实准确。例如:某企业的采购零件为国内保税区就填写此零件是国产成分,而在实际调查过程中发现保税区内企业购买该零件的票据为日元结算,经仓库核验原料外包装清楚注明为日本生产制造,那么该零件理所应当地应被归为进口成分。
因此,原产地证签证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通过免费培训、面对面宣讲、新媒体推介等多种形式向原产地证产品备案企业普及备案知识,而签证企业也应对此高度重视,给予认真配合,切实维护产品备案信息的有效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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