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企业注意,全新报关单8月1日起启用
6月22日,海关总署分别发布了2018年第60号公告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及2018年第61号公告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两个公告表达的是同一个事:8月1日起,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版式及填写项目都有较大变化!
外贸、货代、进出口企业的关务小伙伴们请务必注意,互相转告,加紧学习!接下来,就让我们看看到底有哪些变化!
4 种 单 证
进口货物报关单
进口货物报关单增加9项:“页码/页数”、“境外发货人”、“货物存放地点”、“启运港”、“入境口岸”、“最终目的国(地区)”、“报关人员证号”、“电话”、“自报自缴”(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
修改5项:原“收发货人”修改为“境内收货人”、原“进口口岸”修改为“进境关别”、原“运输工具名称”修改为“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原“装货港”修改为“经停港”、原“随附单证”修改为“随附单证及编号”;
删除2项:“录入员”、“录入单位”;
位置变化3项:“集装箱号”、“境内目的地”、“申报单位”。
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加7项:“页码/页数”、“境外收货人”、“离境口岸”、“原产国(地区)”、“报关人员证号”、“电话”、“自报自缴”(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
修改4项:原“收发货人”修改为“境内发货人”、原“出口口岸”修改为“出境关别”、原“运输工具名称”修改为“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原“随附单证”修改为“随附单证及编号”;
删除2项:“录入员”、“录入单位”;
位置变化3项:“集装箱号”、“境内货源地”、“申报单位”。
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增加12项:“页码/页数”、“境外发货人”、“合同协议号”、“包装种类”、“货物存放地点”、“启运港”、“经停港”、“入境口岸”、“最终目的国(地区)”、“报关人员证号”、“电话”、“自报自缴”(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
修改4项:原“收发货人”修改为“境内收货人”、原“进境口岸”修改为“进境关别”、原“运输工具名称”修改为“运输工具名称/航次号”、原“随附单证”修改为“随附单证及编号”;
删除2项:“录入员”、“录入单位”;
位置变化3项:“集装箱号”、“境内目的地”、“申报单位”。
进境货物备案清
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增加12项:“页码/页数”、“境外发货人”、“合同协议号”、“包装种类”、“货物存放地点”、“启运港”、“经停港”、“入境口岸”、“最终目的国(地区)”、“报关人员证号”、“电话”、“自报自缴”(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
修改4项:原“收发货人”修改为“境内发货人”、原“出境口岸”修改为“出境关别”、原“运输工具名称”修改为“运输工具名称/航次号”、原“随附单证”修改为“随附单证及编号”;
删除2项:“录入员”、“录入单位”。
位置变化3项:“集装箱号”、“境内目的地”、“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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